引证解释: 附在奏折中兼奏其他简单事项的单片,称“附片”。附片不再具官衔,开头用一“再”字标识。一个奏折,最多只能夹三个附片。 《 清史稿 ·刑法志二》 :“次流刑三,道里仍旧律,然均不加杖,以法律馆业经附片奏删也。” 《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 》 第二二回:“他那里正在办撤任的折子,这边禀请开缺的公事也到了,他倒也无可奈何,只得在附片上陈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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